第十八条

有效

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民办学校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