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八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