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