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