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