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与组织第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