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