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