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15日内改正并书面回复。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