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及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和企业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