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工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和企业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