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