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二条有效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协商程序、审查程序、协议履行的监督检查以及争议处理等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