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第二十九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提名,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确定。无企业代表组织的,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