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标准,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等劳动定额标准;

(六)加班工资、医疗期待遇,病假、事假以及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八)工资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