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标准,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等劳动定额标准;
(六)加班工资、医疗期待遇,病假、事假以及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八)工资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