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有权进行更换。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企业,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