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五条有效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相同。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