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相同。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