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提供与协商相关的信息资料。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