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条有效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