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代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