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第七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农村中医发展等。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对中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