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中医行业组织的活动。中医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