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中医行业组织的活动。

中医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