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