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医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对全科医生、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教学内容。中医药人员应当学习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的继承和发展;鼓励西医和其他相关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