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中医药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教学;其他医学高等院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鼓励医学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培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学科高层次人才。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