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尊重和保护名中医药专家。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鼓励高等医药院校毕业生或者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员总结和继承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