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重视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