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重视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