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十九条已修改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快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并且建立与之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