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农村防病、治病工作应当注意发挥中医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对乡村医生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的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中医诊疗水平。鼓励城镇中医药人员和医学院校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或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技术协作,推动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