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第十七条已修改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引入中医诊疗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