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医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的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