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第十五条已修改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体的服务方向,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药诊治疾病的优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