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体的服务方向,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药诊治疾病的优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