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本市重视并扶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应当从婴幼儿开始,与康复、训练结合进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和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的学前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