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市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多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