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的学前教育。

本市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发挥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