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六条有效在学前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任职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