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