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五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