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四条有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应当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