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应当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