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

(二)有与学前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房舍、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相应的举办资金;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