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第十一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的机构互相配合,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