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二章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第六条已修改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检察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