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