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