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五章 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一)实行执法责任制不力的;(二)对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三)本机关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