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二)对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三)本机关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