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研究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