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