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研究,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研究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