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市人民政府山体保护协调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跨行政部门、跨行政区域等山体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