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八条有效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监督、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工作权责清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