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权属范围内的山体进行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