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在山体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擅自挖砂取土、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等破坏山体植被,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建筑渣土等废弃物,乱砍滥伐林木,乱搭乱建建筑物,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实施其他破坏山体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