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对破损山体不予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除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修复治理责任外,由市林业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