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山体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进行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退出占用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